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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

要旨:金融機構撥存金資中心跨行業務清算基金專戶之存款,准予抵充準備金之限額規定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業務局80年4月11日 (80)台央業字第348號函

主旨:關於  貴中心函,為參加「金融資訊系統」營運之中小企業銀行總
   行設於台北市以外者及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為辦理跨行業務清算
   需要,日終留存貴中心開立於台灣銀行營業部支票存款戶第一0九
   二一六號或台灣省合作金庫營業部支票存款戶第一一六二四一號帳
   戶內之跨行業務清算基金,請准予抵充各該金融機構之法定存款準
   備金乙案,本行同意,自八十年四月下旬起准予抵充,各該金融機
   構(詳來函所附名單)抵充額度以其當旬法定準備額百分之四為限
   ,請  查照轉知。
說明:復  貴中心八十年三月廿七日(80)金訊業字第二一五號函。

正本:金融資訊服務中心
副本:台灣銀行、台灣省合作金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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