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關於 貴中心函,為參加「金融資訊系統」營運之中小企業銀行總 行設於台北市以外者及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為辦理跨行業務清算 需要,日終留存貴中心開立於台灣銀行營業部支票存款戶第一0九 二一六號或台灣省合作金庫營業部支票存款戶第一一六二四一號帳 戶內之跨行業務清算基金,請准予抵充各該金融機構之法定存款準 備金乙案,本行同意,自八十年四月下旬起准予抵充,各該金融機 構(詳來函所附名單)抵充額度以其當旬法定準備額百分之四為限 ,請 查照轉知。 說明:復 貴中心八十年三月廿七日(80)金訊業字第二一五號函。 正本:金融資訊服務中心 副本:台灣銀行、台灣省合作金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