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

要旨:「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 所稱「同業存款」之定義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業務局80.12.31. (80)台央業字第1417號函

正本:各行局庫、財政部金融局
副本: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行經濟研究處
主旨:茲將本行「銀行存款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第二條所稱「同業存
   款」定義陳述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金融局八十年九月十日台融局(五)第八0一六九一八
   九七號函辦理;並兼復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行八十年十月四日函。
 二、本行「銀行存款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第二條所稱「同業存款」
   係指收受存款機構,包括本國一般銀行、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中小
   企業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及郵政儲金匯業
   局(不含壽險部門)等相互間所開設之存款帳戶。
 三、其他金融機構(如:信託投資公司、人壽保險公司、產物保險公司
   、票券金融公司及證券金融公司)因非收受存款機構,其設於收受
   存款機構之存款,自不應列為「同業存款」,而應列為一般存款科
   目(支票、活期、定期及儲蓄等存款)。
   (註:「銀行存款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第二條業經修正為「金
   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第三條)

附件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