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在台分行、基層金融機構(由相關輔導銀行轉 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財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台北市政府財政局、高雄市政府財政 局、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本行外匯局、金融業務檢查處、經濟研究處、法務室 主旨:自本(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調降銀行業存放本行之準備金乙 戶(法定準備額之五成五)利率0.二五個百分點,調降後為年息 一.五0%,請 查照。 中央銀行92.03.20. (92)台央業字第0九二00二二0一六號函 正本: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在台分行、基層金融機構(由相關輔導銀行轉 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財政部、台北市政府財政局、高雄市政府財政局、中華民國銀行商 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本行外匯局、本行金 融業務檢查處、本行經濟研究處、本行法務室 主旨:自本(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調降銀行業存放本行之準備金乙 戶(法定準備額之五成五)利率0.五個百分點,調降後為年息一 .七五%,請查照。 中央銀行90.10.03. (90)台央業字第0二00五三一二二號函 正本:各行、局、信託投資公司、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由相關 輔導銀行代轉) 副本:財政部、台北市政府財政局、高雄市政府財政局、中華民國銀行商 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本行外匯局、本行金 融業務檢查處、本行經濟研究處、本行法務室 主旨:自本(九十)年十月四日起調降本行各項貼放利率、銀行業存款及 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比率及銀行業存款準備金乙戶(法定準備額之 六成)利率如附表,請 查照。 說明:依據中央銀行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及銀行法第四十二條之規 定辦理。 本次調降存款準備率之配合措施中央銀行89.07.17. (89)台央業 字第0二00二六0四九號函 正本:各行、局、庫、社(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由合作金庫代轉 ) 副本:財政部、台北市政府財政局、高雄市政府財政局、中華民國銀行商 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本行外匯局、本行金 融業務檢查處、本行經濟研究處、本行法務室 主旨:自本(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起調高銀行業存放本行之準備金乙戶 (法定準備額之六成)利率0.八個百分點,調高後為年息四.0 %,請 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