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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

要旨:郵政儲金匯業局調降一年期及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業務局90.02.19 (90)台央業字第020016934號函

正本: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信託投資公司、人壽保險公司(含
   郵政儲金匯業局簡易壽險處)、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信用部(請
   合作金庫銀行轉發)
副本: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財政部金融局
   、財政部保險司、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
   全國聯合會、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
   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
   部聯合訓練協會、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
主旨:郵政儲金匯業局(以下簡稱郵匯局)一年期及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
   利率,於本(九十)年二月八日各調降0‧一個百分點,由年息五
   ‧三五%調降為年息五‧二五%,並繼於二月十三日再度各調降0
   ‧一個百分點為年息五‧一五%。有關本行前提撥郵儲轉存款供金
   融機構辦理九二一地震災民重建家園專案融資及八十九年本行與內
   政部、財政部共同辦理之三千二百億元優惠購屋專案貸款,其貸放
   利率及補貼事宜,請  查照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據本行「九二一地震災民重建家園緊急融資專款之提撥及作業應
   注意事項」第六點規定,郵匯局撥存承貸銀行之利率,按郵匯局一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機動調整。另依行政院「金融機構承受災區
   居民房屋及土地申請補助之範圍、方式及程序」及本行八十九年三
   月八日公布之「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公布生效後災民如何適用
   央行一千億元重建家園專案之問與答」規定,金融機構承受災民原
   貸款餘額或災民申請原貸款利息補貼,本行按郵匯局一年期定期儲
   金機動利率減三個百分點或零計算之利息補助或補貼之。
 二、另有關本行與內政部、財政部共同辦理之三千二百億元優惠購屋專
   案貸款,依「金融機構辦理青年優惠房屋貸款暨信用保證專案」及
   「金融機構辦理二千億元優惠購屋專案貸款」作業簡則第五點規定
   ,金融機構貸放利率,按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一個百
   分點計算機動調整。
 三、至於本行前提撥郵儲轉存款供金融機構辦理其他各項優惠房貸及專
   案貸款,本局業於八十五年五月三十日通函各承辦金融機構,嗣後
   郵匯局如有調整利率,請該局逕將調整利率表通知各轉存銀行辦理
   ,本行不另通知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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