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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

要旨:銀行為支應證券公司自辦有價證券融資業務之資金需求而 為之墊付股款,應計入融資總餘額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業務局87.05.27. (87)台央業字第0200534號函

正本:第七商業銀行
副本:財政部金融局、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本行金檢處
主旨:關於銀行代理證券公司股款收付劃撥交割業務時,為協助證券公司
   完成股款之結算交割而墊付股款,若該項墊付股款係支應證券公司
   自辦有價證券融資業務之資金需求,則應計入「中央銀行對銀行辦
   理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資金融通管理辦法」第三條規範之融資總
   餘額,並適用該辦法第五條之資金融通限額規定。
說明:復  貴行八十七年四月三十日七銀審字第一三九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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