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第七商業銀行 副本:財政部金融局、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本行金檢處 主旨:關於銀行代理證券公司股款收付劃撥交割業務時,為協助證券公司 完成股款之結算交割而墊付股款,若該項墊付股款係支應證券公司 自辦有價證券融資業務之資金需求,則應計入「中央銀行對銀行辦 理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資金融通管理辦法」第三條規範之融資總 餘額,並適用該辦法第五條之資金融通限額規定。 說明:復 貴行八十七年四月三十日七銀審字第一三九六號函。
正本:第七商業銀行 副本:財政部金融局、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本行金檢處 主旨:關於銀行代理證券公司股款收付劃撥交割業務時,為協助證券公司 完成股款之結算交割而墊付股款,若該項墊付股款係支應證券公司 自辦有價證券融資業務之資金需求,則應計入「中央銀行對銀行辦 理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資金融通管理辦法」第三條規範之融資總 餘額,並適用該辦法第五條之資金融通限額規定。 說明:復 貴行八十七年四月三十日七銀審字第一三九六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