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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

要旨:修訂「信用合作社參與同業拆款市場之標準」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業務局84.08.23. (84)台央業字第1021號函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金融業拆款中心
副本:財政部金融局、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
主旨:為因應金融需要,修訂「信用合作社參與同業拆款市場之標準」說
   明,請  查照轉知並辦理。
說明:
 一、關於信用合作社參與同業拆款市場之標準,本行於上(八十三)年
   七月二十九日以(八三)台央業字第九0六號函請  貴中心查照辦
   理在案。
 二、為因應金融需要,有關該項標準中之社員權益及存款總額分別修訂
   如次:社員權益自二十億元以上降為十五億元以上。存款總額自四
   百億元以上降為三百億元以上。
 三、合乎規定標準但業務經營有重大缺失者,不准參與拆款市場。查台
   中市第六信用合作社合乎上述規定,准其參與拆款市場。
 四、台北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八十三年底逾期放款比率不符規定標準,應
   限於三個月內改善,逾期停止其參與拆款交易。
   附:中央銀行業務局83.07.29. (八三)台央業字第九0六號函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金融業拆款中心
主旨:為因應金融情勢變遷,促進同業拆款市場之健全發展,請就說明所
   述增列信用合作社為同業拆款市場之成員,並配合修正「金融業拆
   款中心」設置要點有關規定,請  查照辦理。
說明:
 一、為增加信用合作社資金運用管道,並促進同業拆款市場之健全發展
   ,本行訂定信用合作社參與同業拆款市場之標準如次:
  (一)社員權益(即淨值)在二十億元以上(目前中小企銀淨值最低
     者為台東企銀之二五億元)。
  (二)存款總額四00億元以上。
  (三)社員權益占存款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依據財政部台財錢第一八
     六九0令頒「信用合作社增加股金實施要點」第四條規定,股
     金淨值已達存款總額二十分之一,即百分之五者,始得停止繼
     續辦理增資)。
  (四)逾期放款比率在台灣地區全體信用合作社逾期放款平均比率以
     下(八十二年底為一.四五%)。
     合乎上述四項標準者,目前計有台北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台北
     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台北縣板橋信用合作社、台中市第三信用
     合作社及台中市第七信用合作社等五家。
 二、請配合修正「金融業拆款中心」設置要點有關規定,增列信合社為
   拆款市場之成員。(中央銀行業務局83.07.29. (八三)台央業字
   第九0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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