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金融業拆款中心 副本:財政部金融局、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 主旨:為因應金融需要,修訂「信用合作社參與同業拆款市場之標準」說 明,請 查照轉知並辦理。 說明: 一、關於信用合作社參與同業拆款市場之標準,本行於上(八十三)年 七月二十九日以(八三)台央業字第九0六號函請 貴中心查照辦 理在案。 二、為因應金融需要,有關該項標準中之社員權益及存款總額分別修訂 如次:社員權益自二十億元以上降為十五億元以上。存款總額自四 百億元以上降為三百億元以上。 三、合乎規定標準但業務經營有重大缺失者,不准參與拆款市場。查台 中市第六信用合作社合乎上述規定,准其參與拆款市場。 四、台北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八十三年底逾期放款比率不符規定標準,應 限於三個月內改善,逾期停止其參與拆款交易。 附:中央銀行業務局83.07.29. (八三)台央業字第九0六號函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金融業拆款中心 主旨:為因應金融情勢變遷,促進同業拆款市場之健全發展,請就說明所 述增列信用合作社為同業拆款市場之成員,並配合修正「金融業拆 款中心」設置要點有關規定,請 查照辦理。 說明: 一、為增加信用合作社資金運用管道,並促進同業拆款市場之健全發展 ,本行訂定信用合作社參與同業拆款市場之標準如次: (一)社員權益(即淨值)在二十億元以上(目前中小企銀淨值最低 者為台東企銀之二五億元)。 (二)存款總額四00億元以上。 (三)社員權益占存款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依據財政部台財錢第一八 六九0令頒「信用合作社增加股金實施要點」第四條規定,股 金淨值已達存款總額二十分之一,即百分之五者,始得停止繼 續辦理增資)。 (四)逾期放款比率在台灣地區全體信用合作社逾期放款平均比率以 下(八十二年底為一.四五%)。 合乎上述四項標準者,目前計有台北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台北 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台北縣板橋信用合作社、台中市第三信用 合作社及台中市第七信用合作社等五家。 二、請配合修正「金融業拆款中心」設置要點有關規定,增列信合社為 拆款市場之成員。(中央銀行業務局83.07.29. (八三)台央業字 第九0六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