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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

要旨:基層金融機構以轉存指定行庫一年期以下之轉存款抵充流 動準備,是否應扣除已設質或供作擔保部份之釋疑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業務局88.07.15. (88)台央業字第0201037號函

正本:台灣省合作金庫
副本:財政部金融局、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
主旨:關於  貴庫函請解釋農、漁會信用部與信用合作社以轉存指定行庫
   一年期以下之轉存款抵充流動準備,應依規定扣除已設質或供作擔
   保部分之疑義案,函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庫八十八年六月二日(八八)合金總合字第一一四二二號函
   。
 二、有關農、漁會信用部及信用合作社轉存各指定行庫一年期以下之轉
   存款,如因參加資金緊急相互支援需要設定質權予  貴庫供作擔保
   ,或為縮短申借作業時程,一次設定最高限額質權予  貴庫,如實
   際上  貴庫尚未對其發生授信行為,需要時仍可動支,由於該項已
   設定質權之轉存款依民法第九百零三條之反面解釋,仍得依質權人
   之同意,具有流動性功能,因此本行同意就  貴庫同意動用部分,
   准予免從流動準備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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