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台灣省合作金庫 副本:財政部金融局、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 主旨:關於 貴庫函請解釋農、漁會信用部與信用合作社以轉存指定行庫 一年期以下之轉存款抵充流動準備,應依規定扣除已設質或供作擔 保部分之疑義案,函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庫八十八年六月二日(八八)合金總合字第一一四二二號函 。 二、有關農、漁會信用部及信用合作社轉存各指定行庫一年期以下之轉 存款,如因參加資金緊急相互支援需要設定質權予 貴庫供作擔保 ,或為縮短申借作業時程,一次設定最高限額質權予 貴庫,如實 際上 貴庫尚未對其發生授信行為,需要時仍可動支,由於該項已 設定質權之轉存款依民法第九百零三條之反面解釋,仍得依質權人 之同意,具有流動性功能,因此本行同意就 貴庫同意動用部分, 准予免從流動準備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