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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

要旨:以定期性存款質借可否自流動準備計提基礎中扣除之釋疑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業務局88.05.20. (88)台央業字第0200669號函

正本:加拿大豐業銀行台北分行
副本: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
主旨:關於貴分行函請釋示客戶以其存於銀行之定期存款質押為擔保品轉
   開信用狀或保證函,或提供他人存於銀行之定期存款作為擔保品向
   原存銀行借款,可否自流動準備計提基礎中扣除乙節,函復如說明
   二、三,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行八十八年五月七日(八八)豐字第0四九號函。
 二、依據本行「金融機構流動準備查核要點」第二點第
 三、四款規定:定期性存款以扣除已質借部分後之淨額計提流動準備。
   客戶以其存於銀行之定期存款質押為擔保品轉開信用狀或保證函,
   其性質並非以定期存款質借,因此不能自流動準備計提基礎中扣除
   。
 三、至於客戶提供他人存於銀行之定期存款作為擔保品向原存銀行借款
   可否自流動準備計提基礎扣除一節,查「定期儲蓄存款質借及中途
   解約辦法」第二條規定:定期存單之質借條件,申請質借人限於原
   存款人。因此客戶提供他人存於銀行之定期存款作為擔保品向原存
   銀行借款,並不符合質借要件,依據上述本行「金融機構流動準備
   查核要點」規定,亦不能自流動準備計提基礎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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