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各行、局(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由合作金庫銀行代轉)、各 縣市票據交換所 副本:財政部、中華民國銀行業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央存款保險 公司、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經濟研究處、國庫局、法務室、業務 局 主旨:我國現行以行政命令規定退票及拒絕往來之票信管理制度,定自本 (九十)年七月一日起,改由票據交換所與金融業者間簽訂「辦理 退票及拒絕往來相關事項約定書」及金融業者與客戶間簽訂「支票 存款約定書補充條款」方式,加以規範。茲檢附本行所訂上述二契 約範本如附件,並請各票據交換所及各金融業者依說明二儘速辦理 簽約事宜,以利新制實施,請 查照。 說明: 一、現行支票存款戶之退票及拒絕往來處分,係由財政部及本行分別訂 頒「支票存款戶處理辦法」及「中央銀行管理票據交換業務辦法」 、「支票存款戶存款不足退票處理辦法」等行政命令,加以規定。 為因應金融自由化之趨勢及符合行政程序法規定,本行經會同產、 官、學界組成「改進票信管理制度」業務改革小組,共同研商票信 管理新制,期藉由法規鬆綁及強化票信資訊公開,建立更為健全之 票據流通環境。票信管理新制原則上不再以公權力介入,惟基於維 護交易秩序需要,本行爰以行政指導方式,訂定主旨所述二契約範 本,輔導票據交換所、金融業者及支票存款戶辦理簽約,以資規範 。該二契約範本業經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及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審 查通過。 二、為求票信管理新制之順利實施,各票據交換所及各金融業者應配合 辦理事項如下: (一)票據交換所 1.台北市以外之十五家票據交換所分別辦理書面授權,委由台 北市票據交換所主任委員代理與金融業者簽訂「辦理退票及 拒絕往來相關事項約定書」,以簡化簽約作業。 2.台北市票據交換所於二月底前備妥「辦理退票及拒絕往來相 關事項約定書」,並洽 各金融業者之總機構辦理簽約手 續。 3.有關實施票信新制之網路建置事宜,應於五月底前完成。 (二)金融業者 1.於三月中旬以前印妥「支票存款約定書補充條款」,以供使 用。 2.於總機構與票據交換所簽妥「辦理退票及拒絕往來相關事項 約定書」起一個月內,應完成通知存戶在通知到達日起一個 月內,確認是否同意「支票存款約定書補充條款」內容。 3.由於新制之實施係以存戶與金融業者間之約定為主要依據, 爰金融業者於辦理前述通知時,應檢附該支票存款約定書補 充條款,並善用各種機會與方法,本服務客戶之熱忱,輔導 存戶完成確認同意該補充條款之工作,包括: (1)解說補充條款之要旨。 (2)給予存戶五天以上之審閱期間。 (3)凡於九十年七月一日前辦理與客戶簽約事宜者,均應於補 充條款第十三條之後加記「本條款自九十年七月一日起生 效」。 (4)存戶確認同意時,須於該補充條款簽署。 (5)與客戶之簽約事宜應於五月底前全部完成。 4.新制於九十年七月一日實施後,對於申請支票存款往來之新 開戶者,應輔導其同時簽訂「支票存款約定書」及「支票存 款約定書補充條款」。 三、檢附「票信新制前置作業工作時程表」乙份,請切實依照該表時程 控管進度。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將自五月起,將各金融業者與客戶 之簽約情形列入實地檢查項目,並商請財政部金融局及中央存款保 險公司一併於金檢工作中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