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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

要旨:客戶提出存入銀行之「存款存根聯」要求轉入本人或他人 帳戶,似非妥適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業務局89.01.20(89)台央業字第0200120號函

正本:財政部金融局
主旨:貴局來函詢問有關地域性之銀行同業間以互設之同業存款帳戶清算
   資金時,直接由客戶提出存入該同業存款帳戶之「存款存根聯」,
   要求轉入本人或他人帳戶作業方式是否合宜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覆 貴局八十九年一月四日台融局字第八九七二OO四六號函。
 二、銀行同業間互設之同業存款帳戶,其目的係為同業清算資金之用,
   該帳戶若開放給一般民眾使用,似非妥適。
 三、關於直接由客戶提出存入同業存款帳戶之「存款存根聯」,要求銀
   行轉入本人或他人帳戶乙節,因開立「存款存根聯」銀行與被要求
   入帳銀行並非同一銀行,被要求入帳銀行不易辨識該「存款存根聯
   」之真偽,故此種作業方式對入帳銀行存有較大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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