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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

要旨:台灣地區廠商向大陸地區或第三地區子公司借入本金及未來還本付息之結匯,均不計入其每年五千萬美元結匯額度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外匯局90.11.07.(90)台央外伍字第040059397號函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銀行在台分行
副本: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財政部金融局、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金融
   業務檢查處、法務室、本局交易科、本局稽核科、本局簽證科、本
   局資料科
主旨:自本(九十)年十一月八日起,指定銀行受理臺灣地區廠商向海外
   (含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子公司借入本金及還本付息之結匯案件
   ,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指定銀行辦理主旨所揭結匯案件,其承做對象限為經經濟部投資審
   議委員會核准(備)赴海外(含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投資之廠商
   。
 二、資金進出臺灣地區之申報:
  (一)借入本金自海外匯入臺灣地區結售時:
     1.廠商得檢附左列文件向指定銀行填報「臺灣地區廠商向大陸
      地區子公司借款申報表」或「臺灣地區廠商向第三地區子公
      司借款申報表」(一式三聯,如附件一、二),經指定銀行
      核對無誤後簽章,其中第一聯作為「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
      」之附件,隨同外匯交易日報送本局、第二聯由指定銀行留
      存、第三聯由廠商留存(作為辦理還本付息匯出款之申請文
      件);其匯入借款本金結售金額不計入該廠商每年自由結匯
      額度。
     2.廠商填報前述「借款申報表」應檢附之文件:
      (1)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備)廠商赴大陸地區(或第
       三地區)投資之核准(備)函。
      (2)臺灣地區母公司向海外子公司借款文件。
  (二)結購外匯還本付息匯往大陸地區(或第三地區)時:
     1.廠商得憑指定銀行簽發之前述「借款申報表」第三聯正本至
      指定銀行辦理結購外匯還本付息,由指定銀行在該「借款申
      報表」上加註結匯金額、日期及簽章後,將其影本作為「外
      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之附件,隨同外匯交易日報送本局;
      其結購外匯還本付息金額不計入該公司每年自由結匯額度。
     2.廠商向大陸地區子公司借入本金,其還本付息之匯出款,准
      依「臺灣地區金融機構辦理大陸地區間接匯款作業準則」規
      定,以間接匯款方式辦理。
 三、臺灣地區母公司向海外子公司借入之本金,如屬中長期借款(還款
   期限在一年以上)者,請告知廠商仍應依本行「民營事業中長期外
   債申報辦法」之規定,另向本局辦理中長期外債申報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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