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指定銀行辦理客戶匯入款結售案件,如該筆匯入款係該客 戶原先利用其每年自由結匯額度匯出再匯入者,指定銀行 可逕予辦理結售,毋須計入額度之規定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外匯局90.04.03.(90)臺央外伍字第040023589號函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銀行在臺分行 副本:金融業務檢查處、本局交易科、本局稽核科、本局簽證科、本局資 料科 主旨:為便民起見,貴行辦理客戶匯入款結售案件,如該筆匯入款係該客 戶原先利用其每年自由結匯額度匯出再匯入者,貴行可逕予辦理結 售,不受「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有關匯 入款額度之限制,亦毋須計入額度,請 查照。 說明: 一、貴行辦理主旨所揭業務,應於客戶原匯出款水單正本上加註匯入結 售金額、日期並簽章, 貴行並應將有關文件影本留存備查。 二、貴行客戶利用每年自由結售額度辦理匯入款結售,如其累計結售金 額超過規定之額度時, 貴行可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 五條規定,轉送本局申請核准後,辦理結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