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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

要旨:修訂金融機構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 種類與範圍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外匯局90.04.20.(90)臺央外伍字第040005507號函

正本:各承辦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
副本: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財政部金融局、金融業務務檢查處
   、本局簽證科
主旨:修訂金融機構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
   受託經理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種類與範圍如說明,請  查
   照。
說明:
 一、依據中央銀行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及管理外匯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
   定訂定之。
 二、本局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八九)台央外伍字第0四00四四
   一五0號函之「金融機構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
   之種類與範圍」第二項,修訂為金融機構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
   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不得涉及下列各款之有價證券:
  (一)大陸地區證券市場及大陸地區政府或公司發行或經理之有價證
     券。
  (二)恒生香港中資企業指數(Hang Seng China-Affilicated Corp
     orations Index)  成份股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
  (三)香港或澳門地區證券交易市場由大陸地區政府、公司直接或間
     接持有股權達百分之三十五以上之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
 三、金融機構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受託
   經理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種類與範圍其他事宜,仍請依本
   局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八九)臺央外伍字第0四00四四一
   五0號函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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