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各承辦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 副本: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財政部金融局、金融業務務檢查處 、本局簽證科 主旨:修訂金融機構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 受託經理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種類與範圍如說明,請 查 照。 說明: 一、依據中央銀行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及管理外匯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 定訂定之。 二、本局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八九)台央外伍字第0四00四四 一五0號函之「金融機構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 之種類與範圍」第二項,修訂為金融機構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 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不得涉及下列各款之有價證券: (一)大陸地區證券市場及大陸地區政府或公司發行或經理之有價證 券。 (二)恒生香港中資企業指數(Hang Seng China-Affilicated Corp orations Index) 成份股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 (三)香港或澳門地區證券交易市場由大陸地區政府、公司直接或間 接持有股權達百分之三十五以上之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 三、金融機構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受託 經理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種類與範圍其他事宜,仍請依本 局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八九)臺央外伍字第0四00四四一 五0號函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