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請轉知所屬各辦理外匯業務分行)、外商銀行 在臺分行 副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主旨:指定銀行辦理華僑及外國人來華直接投資結匯案件,其結匯人為國 內投資事業或國內股份轉讓人時,應確實依據「指定銀行輔導客戶 辦理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應注意事項」規定,無論金額大小,均應 確認有關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後始得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華僑回國投資條例」及「外國人投資條例」第八條規定,投 資人依該條例投資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二、邇來本局發現部分指定銀行辦理華僑及外國人來華直接投資結匯案 件,查有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而逕行利用結匯人每年可自由結匯額 度結匯之情形,核與前開僑外投資條例及主旨所揭本局之規定等不 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