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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

要旨:指定銀行辦理華僑及外國人來華直接投資結匯案件應確認 主管機關核准文件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外匯局87.06.12.(87)臺央外伍字第0401179號函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請轉知所屬各辦理外匯業務分行)、外商銀行
   在臺分行
副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主旨:指定銀行辦理華僑及外國人來華直接投資結匯案件,其結匯人為國
   內投資事業或國內股份轉讓人時,應確實依據「指定銀行輔導客戶
   辦理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應注意事項」規定,無論金額大小,均應
   確認有關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後始得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華僑回國投資條例」及「外國人投資條例」第八條規定,投
   資人依該條例投資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二、邇來本局發現部分指定銀行辦理華僑及外國人來華直接投資結匯案
   件,查有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而逕行利用結匯人每年可自由結匯額
   度結匯之情形,核與前開僑外投資條例及主旨所揭本局之規定等不
   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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