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銀行在臺分行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 票業務之銀行總行及信用合作社總社(以上請轉知所屬分行、分社 ) 副本: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局交易科、稽核科、簽證科、資料科 主旨:貴行、社辦理未領有外僑居留證之外國自然人或未經我國政府認許 之外國法人結匯案件,如其結匯金額超過本行所定之金額時(目前 為十萬美元或等值外幣),應請申報義務人依據「外匯收支或交易 申報辦法」第五條規定,檢附所填申報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經由 貴行、社向本行申請核准後,辦理結匯,請 查照。 說明:貴行、社辦理是類結匯業務,應注意及預防申報義務人將大額匯款 化整為零,以規避主旨所揭本行規定;有關外匯收支或交易性質之 填報,如為結售外匯,應輔導申報人詳填匯入資金用途;如為結購 外匯,應填寫結匯新台幣資金取得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