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銀行在臺分行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 票業務之銀行總行、信用合作社總社(以上請轉知所屬分行、分社 ) 副本: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亞太營運協調服務中心、本行金融中心工作 小組、本局簽證科、資料科 主旨:貴行、社辦理民眾結匯案件,應力求便民,對於結匯未滿新台幣五 十萬元等值外幣免申報案件,如因貴行內部作業需要,需由結匯人 填寫申請書時,應向結匯人表明填表用途,勿推稱係本行規定,以 免引起民眾對本行之誤解。,請 查照。 說明:依現行規定,貴行辦理未滿新台幣五十萬元等值外幣之結匯案件, 僅須將 貴行掣發之外匯水單隨交易日報送本局即可;水單上所需 資料如須由結匯人提供,請儘量以口頭向結匯人查詢,以資便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