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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

要旨:指定銀行辦理未滿二十歲之自然人,小額結購旅行支出及 結售在臺生活等剩餘款結匯案件查驗手續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外匯局87.03.18.(87)臺央外伍字第0400435號函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請轉知所屬各辦理外匯業務分行)、郵政儲金
   匯業局、外商指定銀行在臺分行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
   之銀行總行(請轉知所屬各辦理本項業務之分行)
副本:財政部金融局、中華電腦中心、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局簽證科
   、交易科、稽核科、資料科
主旨:自即日起,凡在我國境內居住,未滿二十歲之自然人,結購旅行支
   出及結售在台生活費、贈與款與旅行支出剩餘款,其每筆結購或結
   售金額未達新台幣五十萬元等值外幣之案件,指定銀行得於查驗結
   匯人身分及相關證明文件後,逕行辦理結匯,請  查照。
說明:
 一、指定銀行辦理未滿二十歲之自然人結購旅行支出,應查驗結匯人身
   分證及機票或簽證等相關證明文件。
 二、本局八十五年十月三日(85)臺央外伍字第二一八六號函關於指定
   銀行得辦理未滿二十歲自然人結售金額未逾三千美元之在臺生活費
   、贈與款與旅行支出剩餘款之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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