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請轉知所屬各辦理外匯業務分行)、郵政儲金 匯業局、外商指定銀行在臺分行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 之銀行總行(請轉知所屬各辦理本項業務之分行) 副本:財政部金融局、中華電腦中心、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局簽證科 、交易科、稽核科、資料科 主旨:自即日起,凡在我國境內居住,未滿二十歲之自然人,結購旅行支 出及結售在台生活費、贈與款與旅行支出剩餘款,其每筆結購或結 售金額未達新台幣五十萬元等值外幣之案件,指定銀行得於查驗結 匯人身分及相關證明文件後,逕行辦理結匯,請 查照。 說明: 一、指定銀行辦理未滿二十歲之自然人結購旅行支出,應查驗結匯人身 分證及機票或簽證等相關證明文件。 二、本局八十五年十月三日(85)臺央外伍字第二一八六號函關於指定 銀行得辦理未滿二十歲自然人結售金額未逾三千美元之在臺生活費 、贈與款與旅行支出剩餘款之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