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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指定銀行於交易成交(匯率敲定)時,即應填製大額結匯款資料表並即時電傳本局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外匯局87.07.23.(87)臺央外陸字第0401532號函

停止適用日期:

104.05.22

主  旨:

茲重申指定銀行辦理個人、團體五十萬美元或公司、行號一百萬美元(含)以上之結購、結售外匯案件,所需填製並電傳本局之「大額結匯款資料表」,應於交易成交時(匯率敲定時)為之,請 查照配合辦理。

說  明:

邇來發現部分指定銀行承作主旨所述結匯案件,有於外匯交割時,始填製「大額結匯款資料表」電傳本局,與本局八十六年八月二十日(86)臺央外陸字第0四0二0九一號函之規定不符,請依主旨所述時點辦理。

正  本:

本國指定銀行總行(請轉知所屬指定分行)、外商銀行在臺分行

副  本:

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局簽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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