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適用日期:
104.05.22
主 旨:
茲重申指定銀行辦理個人、團體五十萬美元或公司、行號一百萬美元(含)以上之結購、結售外匯案件,所需填製並電傳本局之「大額結匯款資料表」,應於交易成交時(匯率敲定時)為之,請 查照配合辦理。
說 明:
邇來發現部分指定銀行承作主旨所述結匯案件,有於外匯交割時,始填製「大額結匯款資料表」電傳本局,與本局八十六年八月二十日(86)臺央外陸字第0四0二0九一號函之規定不符,請依主旨所述時點辦理。
正 本:
本國指定銀行總行(請轉知所屬指定分行)、外商銀行在臺分行
副 本:
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局簽證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