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請轉知所屬指定分行)、外商銀行在臺分行 副本: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局簽證科 主旨:茲重申指定銀行辦理個人、團體五十萬美元或公司、行號一百萬美 元(含)以上之結購、結售外匯案件,所需填製並電傳本局之「大 額結匯款資料表」,應於交易成交時(匯率敲定時)為之,請 查 照配合辦理。 說明:邇來發現部分指定銀行承作主旨所述結匯案件,有於外匯交割時, 始填製「大額結匯款資料表」電傳本局,與本局八十六年八月二十 日(86)臺央外陸字第0四0二0九一號函之規定不符,請依主旨 所述時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