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請轉知所屬各辦理外匯業務分行)、外商指定 銀行在臺分行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之銀行總行(請轉 知所屬辦理本項業務分行) 副本: 主旨:茲修正「大額結匯款資料表」之格式如附件,請自八十七年元月三 日起依修正格式填報電傳本局,請查照。 說明: 一、指定銀行辦理大額結匯案件,應填報「大額結匯款資料表」電傳本 局,自八十六年九月十三日施行以來,因須連同「外匯收支或交易 申報書」及「外匯水單」電傳本局,常導致線路塞車、傳送不易, 經辦銀行反映,建議本局簡化傳送文件。 二、茲修正「大額結匯款資料表」增列「外匯水單編號」與「外匯收支 或交易性質」二欄位,至相關之「外匯水單」及「外匯收支或交易 申報書」二單證無須另外電傳本局。 三、有關「大額結匯款資料表」之填報,仍請參考本局八十六年八月二 十日(86)台央外陸字第0四0二九一號及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86)臺央外陸字第0四0二三四九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