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適用日期:
104.05.22
主 旨:
貴行辦理個人、團體五十萬美元或公司、行號一百萬美元(含)以上之結購、結售外匯案件所填報之「大額結匯款資料表」,請在該表右上方加註 貴行經本局核定之英文字軌代號(如附件),以利本局建檔,並注意依說明各點辦理,請 查照。
說 明:
一、有關「大額結匯款資料表」之填報,請參考本局八十六年八月二十日(86)臺央外陸字第0四0二0九一號函。
二、查依上開號函規定,指定銀行自本年九月十三日起辦理大額結匯款,應立即將填妥之「大額結匯款資料表」,連同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及外匯水單電傳本局,惟查有部份指定銀行漏報或晚報或漏傳部份文件之情形,請 貴行注意依上述本局規定辦理。另「大額結匯款資料表」應注意填寫完整,表內客戶新台幣繳款及提款情形一欄之「存戶」,請填寫存戶名稱,勿填寫帳號,俾利本局稽核。
三、本局FAX NO:(02)357-1962如有忙線,貴行可利用357-1961、357-1963、357-1964及357-1965各線傳送。
正 本:
本國指定銀行總行(請轉知所屬各辦理外匯業務分行)、外商指定銀行在台分行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之銀行總行(請轉知所屬辦理本項業務分行)
副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