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請轉知所屬各辦理外匯業務分行)、外商指定 銀行在台分行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之銀行總行(請轉 知所屬辦理本項業務分行) 副本: 主旨:貴行辦理個人、團體五十萬美元或公司、行號一百萬美元(含)以 上之結購、結售外匯案件所填報之「大額結匯款資料表」,請在該 表右上方加註 貴行經本局核定之英文字軌代號(如附件),以利 本局建檔,並注意依說明各點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有關「大額結匯款資料表」之填報,請參考本局八十六年八月二十 日(86)臺央外陸字第0四0二0九一號函。 二、查依上開號函規定,指定銀行自本年九月十三日起辦理大額結匯款 ,應立即將填妥之「大額結匯款資料表」,連同外匯收支或交易申 報書及外匯水單電傳本局,惟查有部份指定銀行漏報或晚報或漏傳 部份文件之情形,請 貴行注意依上述本局規定辦理。另「大額結 匯款資料表」應注意填寫完整,表內客戶新台幣繳款及提款情形一 欄之「存戶」,請填寫存戶名稱,勿填寫帳號,俾利本局稽核。 三、本局FAX NO:(02)357-1962如有忙線,貴行可利用357-1961、35 7-1963、357-1964及357-1965各線傳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