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適用日期:
104.05.22
主 旨:
自本(八十六)年九月十三日起,貴行辦理個人、團體五十萬美元或公司、行號一百萬美元(含)以上之結購、結售外匯案件,應立即將填妥之「大額結匯款資料表」(樣式如附件),連同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及外匯水單電傳本局,請 查照。
說 明:
一、為落實「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有關指定銀行辦理大額結匯案件,應認證及確認客戶身分之規定,請貴行於辦理大額結匯案件時,應確實瞭解客戶身分背景,並於結匯後,立即將「大額結匯款資料表」等資料,電傳本局參考;如發現結匯人申報不實或利用人頭結匯,而疑有洗錢行為者,並應依「洗錢防制法」規定,向指定之機構申報。
二、貴行辦理客戶出、進口貨品結匯,如係以跟單方式收付者,得免依主旨規定,填報大額結匯資料。
正 本:
本國指定銀行總行(請轉知所屬辦理外匯業務分行)、外商指定銀行在臺分行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之銀行總行(請轉知所屬各辦理本項業務分行)
副 本:
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紐約代表辦事處、本局匯款科、交易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