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請轉知所屬辦理外匯業務分行)、外商指定銀 行在臺分行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之銀行總行(請轉知 所屬各辦理本項業務分行) 副本: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紐約代表辦事處、本局匯款科、交易科 主旨:自本(八十六)年九月十三日起,貴行辦理個人、團體五十萬美元 或公司、行號一百萬美元(含)以上之結購、結售外匯案件,應立 即將填妥之「大額結匯款資料表」(樣式如附件),連同外匯收支 或交易申報書及外匯水單電傳本局,請 查照。 說明: 一、為落實「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有關指定銀行辦理大額結匯案 件,應認證及確認客戶身分之規定,請貴行於辦理大額結匯案件時 ,應確實瞭解客戶身分背景,並於結匯後,立即將「大額結匯款資 料表」等資料,電傳本局參考;如發現結匯人申報不實或利用人頭 結匯,而疑有洗錢行為者,並應依「洗錢防制法」規定,向指定之 機構申報。 二、貴行辦理客戶出、進口貨品結匯,如係以跟單方式收付者,得免依 主旨規定,填報大額結匯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