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函知指定銀行有關「台灣地區金融機構辦理大陸地區間接 匯款作業要點」,業經財政部修正為「臺灣地區金融機構 辦理大陸地區間接匯款作業準則」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外匯局82.07.30.(82)臺央外字(柒)第2308號函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 副本:財政部金融局、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局交易科、匯款科、稽核 科、資料科 主旨:本局八十二年六月十九日(82)臺央外字第(柒)一六三九號函中 所稱「台灣地區金融機構辦理大陸地區間接匯款作業要點」,已經 財政部修正為「臺灣地區金融機構辦理大陸地區間接匯款作業準則 」,依該準則辦理大陸地區間接匯款之配合措施,仍請依前述本局 函之規定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財政部八十二年七月廿七日臺財融第八二一0三一三八九號函副 本辦理。 二、主旨所提本局函中說明各點之「作業要點」第二項第二款、第二項 第三款及第七項,即為修正之「作業準則」第二條第二款、第二條 第三款及第七條之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