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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

要旨:指定銀行辦理大陸地區間接匯款,應注意配合辦理事項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外匯局82.06.19.(82)臺央外字(柒)第1639號函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
副本:財政部金融局、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局交易科、匯款科、稽核
   科、資料科
主旨:指定銀行及郵政儲金匯業局依財政部所轉知之「臺灣地區金融機構
   辦理大陸地區間接匯款作業要點」(以下稱要點),辦理大陸地區
   間接匯款時,請另依說明各點配合辦理。
說明:
 一、關於「要點」第二項第二款「辦理大陸出口臺灣押匯廠商之再匯出
   款,其匯出金額不得大於押匯金額」規定,應注意:
  1.該再匯出款應申報為三角貿易匯出款性質。
  2.自財政部所轉知之「臺灣地區金融機構辦理大陸地區間接匯款作業
   要點」實施後所辦理之「大陸出口臺灣押匯」案件,始准適用辦理
   本款之再匯出款。
  3.指定銀行應憑廠商提示辦理「大陸出口臺灣押匯」所填之「臺灣地
   區廠商辦理大陸出口臺灣押匯申報表」廠商留存聯正本辦理,且需
   在該申報表上加註匯出金額、日期及蓋銀行章,並影印一份隨交易
   日報送本局。
 二、關於「要點」第二項第三款「其他經有關主管機關洽經行政院大陸
   委員會許可之匯出款」規定,應注意:
  1.應查驗有關主管機關洽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許可文件正本。
  2.需在許可文件上註明結匯匯出金額、日期及蓋銀行章,並影印一份
   作為結購外匯申報書或其他交易憑證之附件,併交易日報送本局。
  3.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意見,目前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在大
   陸地區投資及引進大陸地區技術所需匯出款,不得適用本作業要點
   之間接方式匯款。
 三、關於「要點」第七項所規定應按月填報辦理情形一節,請依所附格
   式填報,本國指定銀行由總行,外商銀行在臺分行則由臺北分行彙
   總送本局匯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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