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銀行臺北分行 副本:業務局、金融業務檢查處、本局業務科、本局會計科 主旨:自本(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起, 貴行收受新增之外匯存款,請 依本函規定,按新公布之準備率五%提存準備金,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中央銀行法第二十三條、「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 金調整及查核辦法」第四條及第七條,以及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 日(八九)台央業字第0二00四九九七八號函辦理。 二、外匯存款提存準備金相關規定如下: (一)應提存準備金之範圍:外匯定期存款為自即日起新存入之存款 (包括存款到期續存者);外匯活期存款為每日外匯活期存款 總餘額扣除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該存款餘額後之增額。 (二)提存幣別:以外幣(美元或原幣)提存。以美元提存者,美元 以外其他幣別之外匯存款,依照計算期當月月底結帳匯率折算 為美元後計算其法定準備額。 (三)其他如準備金之計算、提存期間,應提、實際準備金計算方式 ,準備不足申請抵充,準備不足未經抵充應予追收利息,調整 表送達收管單位查核期限以及準備金核算調整機構等節,悉依 「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相關 規定辦理。 (四)指定銀行實際繳存之外匯存款準備金,得隨時存取,但不予計 息。 三、準備金繳存之作業方式: (一)準備金收付指令均以SWIFT 拍發,因此目前未與本行辦妥換押 手續者,應即著手辦理。 (二)以美元提存準備金者,應將外匯存款準備金存入中國國際商業 銀行紐約分行(BIC:ICBCUS33)中央銀行存款帳戶(A/C No. 20103-2013015 ) 。 撥入時,應於生效日( VALUE DATE) 前一天下午五時前以 SWIFT MT210通知本行收款。提領時,亦應於生效日(VALUE DATE ) 前一天下午五時前以SWIFT MT200(或 MT202) 通知本行付款。以美元以外其他幣別撥入或提領時,應於生效 日( VALUE DATE)前二天下午五時前以 SWIFT通知本行收付 款。至於美元以外其他幣別存入本行之 A/C No.,有需要者, 請與本行外匯局聯繫(交易科:二三五七一一五一、二三五七 一一五二,業務科:二三五七一二二四,會計科:二三五七一 一二五)。 (三)為便於管理及對帳,本行收存之準備金均依銀行別(同業務局 銀行業存款準備金帳號)及幣別分別立戶,不另辦理開戶手續 。 四、檢附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修正發布之「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 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供參。 另附外匯存款準備金調整表、外匯存款法定準備額提存不足抵充申 請表格式計三份,請依相關規定填列及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