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銀行在台分行 副本:財政部金融局、財政部證券暨管理委員會、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本 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局匯款科、稽核科、資料科、交易科 主旨:自即日起各外匯指定銀行得檢附商品簡介、作業規則、風險控管及 辦理人員資歷等向本行以報備方式開辦店頭市場「新台幣匯率選擇 權」業務,請 查照。 說明: 一、本項業務之辦理方式如次: (一)承做對象以國內、外法人為限。 (二)無須憑交易等相關文件辦理。 (三)到期履約時得以差額交割,亦得以總額交割,但應於契約中訂 定。 (四)權利金及履約交割之幣別,可為所承做本項交易之外幣或新台 幣,但應於契約中訂定。 (五)權利金之收付及履約交割涉及結購或結售外匯者,應依「外匯 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等相關規範辦理。 二、指定銀行辦理本行項業務之Delta 部位須計入衍生性金融商品部位 ,並逐日填報(如附表)送本局,以供外匯部位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