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各金融機構 副本: 主旨:各金融機構發生重大偶發事件,請依照財政部八十六年八月十九日 臺財融第八六六三六八八四號函說明四辦理,本行相關規定自即日 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86.06.26. 「金融檢查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決議暨財政部八十 六年八月十九日臺財融第八六六三六八八四號函辦理。 二、金融機構發生重大偶發事件,應立即電告,並於一週內函報本行。 三、本行七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76)臺央檢字第(肆)一九八五號函 、七十九年十月二日(79)臺央檢字第(貳)一六六五號函暨八十 二年十二月七日(82)臺央檢字第(貳)二六0八號函自即日起停 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