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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

要旨:【報表稽核】修訂本國銀行報表申報作業內容及頻率(一 )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87.12.01. (87)臺央檢陸字第1972號函

正本:
副本:
主旨:檢送本處修訂「本國銀行報表申報作業說明」及「修訂內容」各乙
   份,自申報八十八年四月份資料起開始適用,請 查照辦理。
說明:
 一、本處為配合金融法規之增修及減少銀行填報負擔,修訂「本國銀行
   報表申報作業說明」部分報表格式及填報說明,請確實依所訂申報
   頻率及期限申報。
 二、本次主要修訂內容:
  (一)除原有之媒體申報方式外,增加連線申報方式,供銀行選擇。
  (二)配合行政院主計處近年來歷次增修會計科目,修訂「科目餘額
     表」所用部分會計科目。
  (三)增列「部門別投資明細表」。
  (四)提高「大額授信戶明細表」中大額授信戶填報標準,並修訂「
     放款擔保品別分析表」及「保證內容分析表」部分項目。
  (五)逾期放款有關報表,增加「保證、承兌墊款」及「信用卡墊款
     」等項目。
  (六)「資產評估明細表」之申報頻率,由「每半年」改為「每季」
     申報。
  (七)配合財政部修訂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之計算方法(
     加計市場風險),修訂「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計算表」
     。
  (八)本處自本(87)年一月起請本國銀行填報之衍生性金融商品
     有關報表,納入本申報作業範圍。
 三、為維持本申報作業之穩定,「科目餘額表」之會計科目,除場外監
   控所需外,儘量不增列或修訂。請貴行儘可能設計電腦轉換程式,
   將日計表資料轉換為本處科目餘額表資料。原由資訊單位將日計表
   資料直接轉錄為本處「科目餘額表」者,若在本項修訂作業開始實
   施前無法完成電腦轉換程式,請與本處資料科聯繫。
 四、為增進申報資料處理時效,請儘量採用連線申報。
   有關連線申報及媒體申報作業方式,請洽詢本行資訊室。
 五、為提高申報資料之正確性,應請建立填報及檢核程序,指定具相關
   經驗之人員(尤其填報衍生性金融商品有關報表),確實依據「報
   表申報作業說明」正確填製各項報表,由檢核人員(製表與檢核應
   分人辦理),依本處所訂檢核公式,對各表資料之合理性、一致性
   加以勾稽核驗,確認資料無誤後經主管簽章,於期限內函送本行金
   融業務檢查處(書面報表)及資訊室(媒體),並留存報表編製有
   關工作底稿以供查核。
 六、為利申報作業之聯繫,請填妥「填送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報表
   及連線作業專責人員資料表」(格式詳「報表申報作業說明」壹之
   八),於本年十二月底前送達本處資料科。嗣後專責單位或人員有
   異動時,亦請函知本處。七、對申報作業如有疑問,請逕洽本處資
   料科(電話:0二─二三五七一四九
 七、0二─二三五七一四九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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