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內部管理】各基層金融機構之負責人,於收到中央銀行 函送之檢查報告後,應依照規定發交所屬稽核室(員)督 促改善或責成所屬營業單位檢討改進(一)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79.09.10. (79)臺央檢字第(貳)1510號函
正本:各信用合作社 副本: 主旨:本行檢查 貴社業務檢查報告,於函送 貴社理事主席密洽後,應 請儘速發交 貴屬稽核室(員)督促改善,依照檢查意見於二個月 內改善見復,並以副本抄送臺灣省合作金庫。 說明:據報有部分受檢單位負責人於收到檢查報告後,未依規定發交所屬 稽核室(員)督促改善者,影響檢查意見之改善與追蹤,核欠妥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