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內部管理】重新釋示「金融機構營業單位自行查核要點 」及「改進金融機構業務管理要點」中有關「每年」、「 每半年」、「每三個月」之涵義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81.06.16. (81)臺央檢字第(伍)1059號函
正本:各金融機構 副本: 主旨:為便於各金融機構稽核人力調配及機動安排查核進度,茲修正本處 七十五年十一月四日(七五)臺央檢字第(肆)一八三八號函如說 明,請 查照。 說明: 一、「改進金融機構業務管理要點」第十點規定:「各金融機構稽核單 位對業務單位(包括電子資料處理及財物保管單位)每年至少查核 一次,對業務有欠健全單位,每三個月至少複查一次,查核報告應 以副本抄送中央銀行....」,其中所稱「每年」為「曆年一至十二 月間」;「每三個月」期限指:「本次查核距上次查核之期間不得 超過三個月」。 二、「金融機構營業單位自行查核要點」第二點第(一)項規定:「一 般查核:每一營業單位應自行就其業務與財務經常作一般性之查核 ,每半年至少辦理一次」,其中所稱「每半年至少辦理一次」係指 :「每年一至六月為上半年,七至十二月為下半年,各至少辦理一 次」。 三、該「自行查核要點」第六點規定:「各金融機構稽核單位應就各營 業單位所送之自行查核報告詳予審核分別處理,並每三個月就其營 業單位名稱,自行查核次數及主要查核內容等項,列表彙報中央銀 行金融業務檢查處....」,其中所稱「每三個月」,係指「每季」 ;而於每季結束後之次月(即每年一、四、七、十月)二十日前依 規列表彙報(格式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