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各金融機構 副本: 主旨:各金融機構應確實檢討改善並加強管理營業廳等重要處所(包括金 庫、出納櫃臺、營業廳外自動提款機等),以及運鈔之安全維護措 施,請 查照。 說明:邇來金融機構金庫及自動提款機頻遭破壞竊盜,營業廳出納櫃臺及 運鈔車被搶案件亦一再發生,造成金融機構現金損失不貲,顯示各 金融機構有關現金安全維護措施仍多疏失,除請確實依照財政部八 十年八月二十八日臺財融第八0一六九0四六七號函及本處八十三 年三月七日(八三)臺央檢字第(貳)0四六二號函等相關規定辦 理外,下列各點應請檢討改善,並列為內部查核之重點: 一、在金庫方面:如庫房位置欠缺隱蔽;且(或)緊鄰他人建物或巷道 ;金庫週邊牆壁欠堅固;庫房內未裝置全天候錄影監視系統,進出 金庫未設簿登記;未依實際需要投保現金保險等。 二、在自動提款機方面:如鑰匙及密碼未分人保管;提款機安全設施欠 周,未裝置錄影監視器等。 三、在出納櫃臺方面:如午膳及結帳時間之門禁管理鬆懈;出納櫃臺未 裝置適當欄柵;放置於櫃臺現金未加適當節制等。 四、在運鈔方面:如運鈔車裝備不夠;運鈔人員警覺性及應變能力不足 ;運鈔路線及時間不夠機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