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內部管理】「改進金融機構業務管理要點」第十點有關 對業務單位之查核應涵蓋\之海外代表辦事處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85.12.31. (85)臺央檢字第(伍)2478號函
正本:台北銀行 副本: 主旨:承詢「改進金融機構業務管理要點」第十點前段「各金融機構稽核 單位對業務單位每年至少查核一次」之規定,應否涵蓋 \不得營業 之海外代表辦事處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行八十五年十二月三日(八五)北銀國管字第一0九八四號 函。 二、經查該要點所稱「業務單位」係指營業單位、財物保管單位及資訊 單位,其中營業單位包括辦事處。 另財政部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臺融局(六)第八五五四九八五二 號函規定,總行應對海外代表辦事處辦理查核。請自八十六年起將 查核報告副本按八十五年十一月七日臺央檢字第(柒)二一九五號 函規定時限(二個月內)函送本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