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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

要旨:【內部管理】「改進金融機構業務管理要點」第十點有關 對業務單位之查核應涵蓋\之海外代表辦事處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85.12.31. (85)臺央檢字第(伍)2478號函

正本:台北銀行
副本:
主旨:承詢「改進金融機構業務管理要點」第十點前段「各金融機構稽核
   單位對業務單位每年至少查核一次」之規定,應否涵蓋 \不得營業
   之海外代表辦事處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行八十五年十二月三日(八五)北銀國管字第一0九八四號
   函。
 二、經查該要點所稱「業務單位」係指營業單位、財物保管單位及資訊
   單位,其中營業單位包括辦事處。
   另財政部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臺融局(六)第八五五四九八五二
   號函規定,總行應對海外代表辦事處辦理查核。請自八十六年起將
   查核報告副本按八十五年十一月七日臺央檢字第(柒)二一九五號
   函規定時限(二個月內)函送本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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