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 副本: 主旨:為重申金融機構健全內部控制及落實內部稽核功能之重要,請切實 檢討改善並補充規定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本行前於八十二年間為金融機構職員失職舞弊案件頻傳,影響金融 風紀至鉅,曾以八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八二)臺央檢字第(貳) 二三七六號函請強化內部管理,以有效杜絕弊端在案。 二、茲以邇來金融機構舞弊案件又續發生,特再重申,除應依照本行前 函規定切實檢討改善,不得流於形式外,並補充規定如次: (一)請重新檢討各項業務之作業流程是否符合內部牽制原則,辦理 內部稽核時,應切實對內部控制制度及其實施情形加以評估。 (二)為加強作業風險之控管,除應灌輸員工內部控制觀念,切勿忽 略內部控制制度之安全設計,或擅自簡化作業流程外,對於員 工日常生活及投資理財行為,尤應嚴加注意,以防範個人行為 導致金融機構重大損失。 (三)隨金融業務電腦化,藉由電腦舞弊之案件日益增加,為防範類 此弊端,內部稽核應加強資訊作業之查核及稽核人員之專業訓 練。 (四)發現涉嫌舞弊案件,請切實依規電告、函報本處,相關缺失並 應每三個月覆查一次至改善為止,以防範類似情事再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