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各金融機構 副本: 主旨:為健全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及落實內部稽核功能,茲重申本行前頒各 函令,並補充規定如說明二,請切實辦理。 說明: 一、本行為督促金融機構強化內部管理,杜絕弊端,曾分別於八二、八 七、八八、八九年閒益函各金融機構就內部控制事項注意辦理。 二、邇來金融機構舞弊案件及搶案頻傳,茲特再重申,除應依照本行前 函規定切實檢討辦理外,並補充規定如次: (一)確實檢討金庫設置及庫存現金、有價證券、空白單證、債權憑 證之保管、現金運送作業、自動提款機之補鈔及安全設施等是 否符合牽制及安全原則。 (二)注意檢視有關重要印鑑之保管、保證書之簽發程序相關規範及 作業控管是否符合牽制原則,以防止各級人員私自對外簽發保 證文件。 (三)加強員工內部控制及法治觀念教育,建立各級人員操守之考管 制度。 (四)稽核部門辦理內部稽核時,應加強對內部控制制度及自行查核 辦理情形之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