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臺灣省政府財政廳 副本:財政部金融司 主旨:有關宜蘭縣員山鄉農會建議農漁會信用部辦理以共有土地(耕地) 為抵押之擔保放款,可免徵取其他持分人共同參加保證或徵取「分 管圖」或「分耕證明」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77.12.13. 臺財融字第七七0四四0三五一號函辦理。 二、金融機構為保障債權之歸收,擔保物處分有困難者,原則上不宜作 為放款之正式擔保品,農漁會信用部辦理以共有土地(耕地)為抵 押之擔保放款,是否可免徵取其他共有人共同參加保證,或徵取「 分管圖」或「分耕證明」並經共有人簽章認明,似應視該擔保物之 處分有無困難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