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副本: 主旨:承詢有關銀行分次撥款貸放,第一次撥貸後,借戶即未按期繳息, 得否拒絕續撥業經核准尚未撥付之餘款乙案,復如說明,請 卓參 。 說明: 一、復 貴分院八十五年十一月七日八十五雄分院刑物字第二0三二三 號函。 二、查銀行與借款人雙方貸借之權利義務事項,依據財政部79.7.16.臺 財融第七九一二六七四九八號函規定,應依契約規定,不得任意變 更。故銀行對分次撥貸放款案,借戶延滯繳息時,得否拒絕續撥業 經核准尚未撥付之餘款,仍應依契約而定;若銀行依契約得予拒絕 ,一般會將其不正常繳息是否影響債權歸收,列為續撥與否之考慮 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