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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

要旨:【合理經營業務】釋示銀行分次撥款貸放,借戶未按期繳 息得否拒絕續撥餘款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85.11.30. (85)臺央檢字第(貳)2337號函

正本: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副本:
主旨:承詢有關銀行分次撥款貸放,第一次撥貸後,借戶即未按期繳息,
   得否拒絕續撥業經核准尚未撥付之餘款乙案,復如說明,請 卓參
   。
說明:
 一、復 貴分院八十五年十一月七日八十五雄分院刑物字第二0三二三
   號函。
 二、查銀行與借款人雙方貸借之權利義務事項,依據財政部79.7.16.臺
   財融第七九一二六七四九八號函規定,應依契約規定,不得任意變
   更。故銀行對分次撥貸放款案,借戶延滯繳息時,得否拒絕續撥業
   經核准尚未撥付之餘款,仍應依契約而定;若銀行依契約得予拒絕
   ,一般會將其不正常繳息是否影響債權歸收,列為續撥與否之考慮
   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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