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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

要旨:【合理經營業務】私立學校存款或借款應以登記之法人名稱為之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68.06.05. 臺央檢字第745號函

正本:各金融機構
副本:
主旨:貴  若有辦理私立學校借款(或存款)者,應以該校所登記之法人
   名稱為之,請參辦。
說明:
 一、私立學校有以法人董事會或其代表人名義與各金融機構往來者,其
   權利義務之主體依法仍為該法人,而非董事會或其代表人。惟於關
   係人間可能因誤解而生糾葛。
 二、因此,法人董事會或其代表人代表法人與各金融機構往來時應以法
   人登記之名稱行之。至於法人為其內部財務處理之便,尚須另行開
   立董事會專戶者,應以附帶標明方式為之,以避免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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