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各行局信託部辦理證券融資業務所拆借款項有否超過該部
指撥營運資金之一.五倍,應依限以總行名義切結函報本
行業務局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業務局84.05.09. (84)台央業字第554號函
主 旨:
為了解 貴行、局、庫、信託部辦理證券融資業務所拆借款項有否超過該部指撥營運資金之一.五倍,請每月十五日前以總行名義切結函報本局(副本函送財政部金融局),第一次請填報八十四年四月份辦理情形,請 查照辦理。
說 明:
依據本行八十四年一月十八日訂定頒佈「中央銀行對銀行辦理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資金融通管理辦法」第三、五、八條規定辦理。
正 本:
中信局、合庫、土銀、台銀、僑銀、交銀、省企、世華、中國商銀、台北銀行、農銀、彰銀、華銀、一銀、台中企銀、新竹企銀、台南企銀
副 本:
財政部金融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