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
本行自本(九十)年十月四日起調降存款準備率,為維持貨幣供給額之適度成長,採行配合措施如說明,請 查照辦理。
說 明:
一、銀行於本(九十)年十一月三日前,原則上在其減提之新台幣存款準備金額度內(以九十年九月份應提準備金之存款計算,額度以新台幣百萬元為單位),以轉存款方式一次轉存本行(此項轉存款不得充當準備金,但可充當流動準備),期限一年,利率按台灣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及台灣土地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機動利率平均值單利機動計息。到期時,本行將視金融情勢需要決定是否續存;惟轉存款一經解約者,不得回存。
二、基層金融機構於本(九十)年十一月三日以前,原則上比照前項方式將其減提之新台幣存款準備金轉存合作金庫銀行。合作金庫銀行應於十一月十日以前,將所收轉存款彙總並檢附明細表,按同利率以轉存款方式轉存本行。
三、為兼顧金融機構週轉金之需要,經本行同意者,得於準備金乙戶調整期間(九十年十月四日至十月十二日)辦理調整時,提前提回本次新台幣存款準備金減提額之六成。
四、檢附「中央銀行銀行業轉存款申請單」乙份、空白印鑑卡三份及本次專用準備金調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