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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本行重貼現率、其他融通利率、以及各種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比率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89.06.26. (89)台央業字第020021535號函

主  旨:

自本(八十九)年十月一日起銀行業各種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比率調整如次: (一)支票存款由一五.00%調降為一三.五%。 (二)活期存款維持一三.0%。 (三)活期儲蓄存款由五.五%調升為六.五%。 (四)定期存款由七.0%調降為六.二五%。 (五)定期儲蓄存款維持五.0%。 (六)其他各種負債維持0%。

說  明:

依據中央銀行法第廿三條及銀行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辦理。

正  本:

各行、局、庫、(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由台灣省合作金庫轉發)

副  本:

財政部、台北市政府財政局、高雄市政府財政局、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本行外匯局、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行經濟研究處、本行法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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