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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本行重貼現率、其他融通利率、以及各種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比率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90.10.29. (90)台央業字第020058566號函

主  旨:

自本(九十)年十一月起調整金融機構準備金乙戶金額之成數,由原規定之六成調降為五成五,請查照辦理。

說  明:

一、依據「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辦理。

二、金融機構應於十一月調整期內(十一月五日至十二日止)辦理準備金乙戶之調整,準備金乙戶之金額係按十月份法定準備金之五成五計算。

正  本:

各行、局、信用合作社(由相關輔導銀行代轉)、農、漁會信用部(由相關輔導銀行代轉)

副  本:

財政部、台北市政府財政局、高雄市政府財政局、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外匯局、金融業務檢查處、經濟研究處、法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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