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
自本(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起調高銀行業存放本行之準備金乙戶(法定準備額之六成)利率0.八個百分點,調高後為年息四.0%,請 查照。
正 本:
各行、局、庫、社(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由合作金庫代轉)
副 本:
財政部、台北市政府財政局、高雄市政府財政局、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本行外匯局、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行經濟研究處、本行法務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