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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銀行業存放本行準備金乙戶之利率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92.03.20. (92)台央業字第0920022016號函

主  旨:

自本(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調降銀行業存放本行之準備金乙戶(法定準備額之五成五)利率0.五個百分點,調降後為年息一.七五%,請查照。

正  本:

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在台分行、基層金融機構(由相關輔導銀行轉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

財政部、台北市政府財政局、高雄市政府財政局、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本行外匯局、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行經濟研究處、本行法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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