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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促請購地貸款借款人依切結期限動工興建之配合辦理事項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111年1月13日台央業字第1110003408號函

主  旨:

為促請借款人對購買之土地確實依切結期限動工興建,避免金融機構資金流供囤地、養地,請確實依照「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以下稱本規定)辦理購地貸款,並依說明二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  明:

一、查本規定規範金融機構承作借款人為購買都市計畫劃定之住宅區或商業區土地所辦理之抵押貸款,貸款條件限制列有借款人應檢附購買土地具體興建計畫,並切結於「一定期間」內動工興建;前開「一定期間」係由金融機構自行認定,合先說明。

二、為避免金融機構核定「一定期間」過於寬鬆,致有違本規定之意旨,本行業於111年1月13日邀集36家本國銀行及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開會,籲請金融機構應將以下項目納入授信內規,並作為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重點:

(一)有關「一定期間」之認定,金融機構應審慎覈實評估借款人預計動工實際所需時間,最長以18個月為原則。

(二)於貸款契約明定,一定期間屆期尚未動工興建者,除經承貸金融機構查證有具體明確事證屬不可歸責於借款人因素者外,應逐步按合理比例收回貸款,並採階梯式逐年加碼計息;金融機構並應確實落實執行,且不得事先以鬆綁貸款條件規避。

(三)所購土地如未動工興建:

1.金融機構應注意防範借款人藉由轉貸規避不利違約效果。

2.金融機構辦理續貸或轉貸案件,應審慎覈實評估貸款條件,並應對貸款年限(含原貸期間),訂定合理之上限,以避免信用資源流供囤地、養地。

(四)落實貸後追蹤管理,包括定期實地勘察、拍照追蹤建檔等,追蹤案件是否按計畫動工;如未確實落實貸後追蹤管理,將被列為重點缺失,並移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查處。

三、本案本行將列為檢查重點項目,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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