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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購置高價住宅貸款業務規定」修正規定及問與答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105年3月24日台央業字第1050013566號函

主  旨:

「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購置住宅貸款及土地抵押貸款業務規定」,業經本行於中華民國 105年 3月24日以台央業字第1050013559號令修正發布,名稱並修正為「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購置高價住宅貸款業務規定」;另本行 100年 1月20日台央業字第1000009326號令、 100年 8月 2日台央業字第1000036373號令及 101年 2月15日台央業字第1010007702號令,亦業經本行於同日以台央業字第1050013560號令廢止,並均自 105年 3月25日生效,請查照並切實配合辦理。

說  明:

一、檢附發布令2份、本規定及本規定問與答。

二、為便利各金融機構查詢,本規定及本規定問與答,均已公布於本行網站「熱門服務」項下。

三、金融機構辦理原受規範之購屋貸款及土地抵押貸款業務,均回歸自主管理,各機構應切實依據授信內規辦理,以落實授信風險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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