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
有關 貴行函詢容積移轉費用等支出項目,得否納入本行土地抵押貸款管制規定之「土地取得成本」計算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
一、復 貴行 100年 5月13日中信銀字第 1002231610004號函。
二、本行99年12月30日發布之「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土地抵押貸款及特定地區購屋貸款業務規定」,其中第五點所稱之「土地取得成本」,係指購買土地所支付之對價金額 ,至來函所詢之「容積移轉費」、「相關利息支出」、「拆遷補償費」、「仲介費」、「法律訴訟費」等項目,均不得納入該項成本計算。
正 本: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