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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以特定地區房屋為擔保之人身保險費貸款,屬「其他貸款名目」額外增加之貸款,應受限制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業務局101年5月23日台央業字第1010020899號函

主  旨:

關於 貴行函詢銀行承作特定地區自然人第 2戶以上之購屋貸款,倘借款人投保貸款衍生之人身保險並申辦貸款,是否免受本行特定地區購屋貸款管制規定所稱「貸款成數最高不得超過 6成,且不得另以其他名目額外增加貸款金額」之限制,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

一、復 貴行 101年 5月16日一總消商字第 16569號函。

二、依據本行特定地區購屋貸款管制規定,金融機構承作自然人之購屋貸款,如其名下已有一戶以上房貸,則貸款條件限制如下:

(一)不得有寬限期。

(二)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住宅(含基地)鑑價金額之六成。

(三)除前款貸款額度外,不得另以修繕、周轉金或其他貸款名目,額外增加貸款金額。

三、依據上開規定,借款人以該特定地區房屋為擔保,辦理人身保險貸款,係屬所稱「其他貸款名目」額外增加之貸款,應受限制。

正  本:

第一商業銀行

副  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行法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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