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
有關金融機構存放本行之準備金乙戶(應提法定準備額之55 %)利率,調整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
一、自本(100)年4月20日起,源自活期性存款部分調整為年息0.233%,源自定期性存款部分調整為年息1.043%。
二、有關源自外資活期存款之準備金乙戶金額,仍依據本行99年12年30日台央業字第0990062027號函規定,全部不給付利息。
正 本:
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信用部(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轉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本行外匯局、金融業務檢查處、經濟研究處、法務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