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有關指定銀行得受理國內廠商申請開發以國內其他廠商為受益人,且貨物自大陸地區運至第三地區之國內外幣信用狀之規定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外匯局90.9.10.台央外柒字第040046545號
主 旨:
指定銀行得受理國內廠商申請開發以國內其他廠商為受益人,且貨物自大陸地區運至第三地區之國內外幣信用狀,惟其掣發進口結匯證實書或其他交易憑證時,應註明受款地區國別為「本國」,請查照。
說 明:
復 貴行九十年七月十三日(九0)僑銀總國外字第一一四四號函及九十年九月三日(九0)僑銀總國外字第一四五七號函。
正 本:
華僑商業銀行
副 本:
財政部金融局、本國指定銀行總行(請轉知所屬指定分行)外商銀行在台分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局交易科、本局匯款科、本局稽核科、本局資料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