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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指定銀行得受理國內廠商申請開發以國內其他廠商為受益人,且貨物自大陸地區運至第三地區之國內外幣信用狀之規定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外匯局90.9.10.台央外柒字第040046545號

主  旨:

指定銀行得受理國內廠商申請開發以國內其他廠商為受益人,且貨物自大陸地區運至第三地區之國內外幣信用狀,惟其掣發進口結匯證實書或其他交易憑證時,應註明受款地區國別為「本國」,請查照。

說  明:

復 貴行九十年七月十三日(九0)僑銀總國外字第一一四四號函及九十年九月三日(九0)僑銀總國外字第一四五七號函。

正  本:

華僑商業銀行

副  本:

財政部金融局、本國指定銀行總行(請轉知所屬指定分行)外商銀行在台分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局交易科、本局匯款科、本局稽核科、本局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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