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
辦理買賣外幣現鈔之銀行業有依牌告價格收兌外幣現鈔之義務,惟須具備辨識外幣現鈔真偽之能力。若有發現偽造外國幣券,請依「發現偽造外國幣券處理辦法」辦理。
說 明:
檢附「發現偽造外國幣券處理辦法」乙份。
正 本:
本國指定銀行總行、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之銀行總行、信用合作社總社、農會信用部本部、漁會信用部本部、外商指定銀行在台分行
副 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業務檢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