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
關於信託業設置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以新台幣收付信託資金運用於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結匯事宜,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
說 明:
信託業依「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設置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以新台幣收付信託資金運用於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結匯事宜,應由信託業經由指定銀行專案向本行申請核准後,辦理結匯;其投資資金之匯出,應按結匯金額至少百分之五十之比例辦理換匯或換匯換利( CCS)交易,惟該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同一日內累計結匯金額在二千萬美元(含)以下時,得免辦理換匯或CCS 交易。
正 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
財政部金融局、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指定銀行在台分行、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局簽證科